问题 | 医生为什么不受劳动法保护 |
释义 | 医护人员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 医护人员: 医务工作者是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医疗护理工作的服务提供者的总称。医务工作者狭义的定义包括:医生、护士、医务社工、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国际上目前已经认可和扩大医务工作者的外延,包括了专业医疗技术人员,以及非专业医疗服务服务提供者。 部分单位会强调医院的医务人员是事业单位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要求,甚至有人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来否认劳动法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但若深究,可以发现,事业单位编制和公务员编制,是两类不同的编制,并非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其实按照这个范围的话,除了机关里的医务人员和前医务人员外,实际在医院工作的大多数人,并不是公务员,也就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范围之列,但即便是在范围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其劳动仍然受到保护,只是由《公务员法》完成而非《劳动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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