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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释义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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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