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背书顺序逐次向背书人退回,退到出票人,出票人再去承兑行作未用退回处理(难度比较大); 2、最后持票人的身份直接去承兑行当面解付,需要相关证明(你的直接前手转让给你的证明,也就是说证明你确实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再就是你超期解付的说明); 3、一定记得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主张。银承汇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法律依据: 《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对于已经背书转让或者已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人请求未用退回的,应向银行出具银行汇票、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将汇票交给申请人的证明,银行据此办理未用退回。但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过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为申请人办理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