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规划选址意见书一般在当地住建局下属的规划局办理,各地可能有所区别。办理时具体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如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