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释义 | 一、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收养情况的有关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1、收养人与送的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3、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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