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使用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在规定诉讼时效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使用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一些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使用了诉讼时效,剥夺了物权人的权利,鼓励了物权义务人的恶意违法。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首先必须是请求权,而不是一切权利;其次在请求权中,也不是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以及 人格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债权请求权,对于促使权利人行使债权,促进和推动交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将一般的权利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把债权请求权之外的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约束之外,可以使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其依据侵权责任法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依据诉讼时效而遭受抗辩之后,还能够依据物权请求权主张保护权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遏制或者减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物权保护有什么特点 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 物权的保护 ,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物权保护,既可以通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物权人请求国家公力救济,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私力救济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物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侵害人和解、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四种途径保护其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