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上市的条件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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