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拟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等; 2、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等;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及其试用期;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双休还是单休; 6、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方式、地点、具体标准等; 7、社会保险,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