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
释义 |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一、驰名商标如何认证 驰名商标不需要认证,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认定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也不得在广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几种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主动认定。即商标持有人向当地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请求确认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被动认定。即商标局认为需要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未在我国进行注册的商标的,可以依照其职权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不同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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