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局的单位性质:公安机关是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性质具有双重性。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