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未发生或已经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应为苏州市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住宅)。 5、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注: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30%的规定,苏州于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二、贷款额度核定 1、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两者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2、贷款额度计算:增加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工资基数之和X35%X12(月)X贷款年限。 3、不高于住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4、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同时按上述方式计算,取最低计算结果为最终贷款额度。 1、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2、购买精装修住房,精装修金额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款的,可作为购房款计入房屋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三、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 3、选择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凭审批材料至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再凭审批材料以及担保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签约手续。选择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凭审批材料直接至贷款银行办理质押担保及借款签约手续。选择公积金余额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同时办理质押手续,再凭审批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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