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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楼房暖气漏水物业该不该负责
释义
    对于暖气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同时还要注意,暖气是否还是初始开发商交房时提供。如果是业主自行改动过暖气设备的,物业不负责。而且如果业主并未改动暖气的前提下,物业承担自房屋交给业主起初始两个采暖季的供暖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物业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业主自行装修房屋时,拆改了供暖设备,哪怕你装修完毕后原样恢复的,物业也不再承担维修责任。而且即使物业承担保修,也仅仅是开发商最初时交房开始计算起的两个采暖季之内,超过这个期限的,物业同样不再负责维修,也不承担责任。
    房屋漏水若设计存在漏洞,应找开发商解决,若为房屋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解决,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都找不到,并且已向物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可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应该全权负责维修、维护并帮助业主解决漏水的问题,并做好防水工作。
    供热管道发生漏水时,主要看该段漏水管线由谁管理,即“谁管理、谁维修”。对于公共部分,一般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一般供热公司管理范围是到用户的楼头入口装置的第一道阀门,从阀门后开始则由物业公司管理。
    在业主自己房屋内的暖气管道属于自行维护的部分,如果发生漏水则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醒住户、供热公司以及物业公司,每当在供暖季来临之际,应对供热管道各自管理部分进行全面检修和谨慎改造,在供暖试行阶段注意查看暖气是否有异常,避免跑水,造成损失。
    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若是个别业主不当使用通下水道工具导致的,由此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造成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时,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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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