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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节能改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采暖供热、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锅炉、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系统等方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均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效益回收项目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市场运作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通过议标、评审等方式选择确定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主要包括用能状况检测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或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比例与年限、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回购比例、节能量测量和方案验证、资产归属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公共机构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或降低能源费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七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设备和节能收益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本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采用该类型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也可由双方共同提供,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项目业主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赔付全部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能耗基准,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认证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的某一时期内的能源消耗值或消耗率。它是界定节能量的唯一标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能耗基准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第十条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节能量或节能率认证审核服务制度。认证审核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关的计量认证或检测机构资质,具有相应的节能量或节能率认证审核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证审核服务机构的动态备案监督管理,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第十二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有义务负责节能系统和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维修保养,发生的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由能源费用予以列支或计入相关支出。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和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构汇总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审核备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立项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的汇总审核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同时建立能源计量系统,实现能源智能在线计量监测与控制。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或产能落后的产品,采用具有《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节能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应当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系统。
    第十九条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立项审批文件,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第二十条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具有相关资质;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年以上并有项目案例;
    (五)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六)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登记备案;
    (七)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审核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能源审计或诊断报告、方案论证及节能量确定;
    (四)负责节能服务公司和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业绩评估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与分配;
    (六)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项目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报告;
    (二)提供项目节能方案与设计图纸;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项目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备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
    (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账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五)完成节能目标;
    (六)配合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工作;
    (七)加强用能系统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八)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九)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根据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规定标准申请财政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立项审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励、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七条未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登记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于签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合同而未履行的以及严重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认证审核服务机构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验收,并申请财政资金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对于文中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我们知道,对于合同能源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的利用效率,建设一些节约型的公共机构,对于一些公共机构应当应当采用节能的使用制度。并且一些节能的服务公司应该与公司签订一些节能服务合同,节约是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能源使用上也应当节约才能够使能源用得更加长久。
    一、高能耗企业判断标准是什么
    高能耗企业判断标准是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比重比较高。高能耗企业在为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有全体工作人员的配合,还必须有合理的规划和得力的措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并且细化工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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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