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