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之前,男女只要同居且符合结婚要求但未登记,就被视为事实婚姻。同居只需共同生活,一般不公开,而事实婚姻则是公开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只要男女双方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被认为是事实婚姻。而同居,则只要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即可构成。同居通常是不公开的,而事实婚姻则是公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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