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较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
释义 | 行政确认和许可的区别如下: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权利或资格。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下列作用: 1.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行政许可可以做如下分类: 1.普通许可 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 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 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 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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