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有: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二、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包括: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依其职能大体可分为四类: 1.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在医疗机构内直接从事卫生保健任务,是完成医疗任务的基本力量; 2.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的基本任务是对医疗机构的建筑、装备、设施进行规划、选择、维修、监视和研制,以保证医疗机构中各种现代化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工勤人员,即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各项后勤服务的人员,如炊事员、清洁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