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2.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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