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4.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都必须实行转账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控,调节货币流通。除上述使用范围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企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两千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个人劳务报酬;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