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失业期间不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原个人账户 |
释义 | 一、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也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与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统筹企业职工,只要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的,每少缴一年,则核减其“视同缴费年限”的20%,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被新企业聘用的,职工本人一律按新企业的缴费标准缴费。新企业也必须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其他个人既可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标准缴费,也可按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标准缴费,还可按市人民政府[1999]1号令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 二、职工失业期间不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原个人账户?答:职工失业期间如果不缴费就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原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常计息,失业期间已达到保险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期间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退保,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期间未达退休年龄的再就业后必须继续缴费。 三、参保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达到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答: 1、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 2、男年满60岁(特殊工种年满55岁),女干部年满55岁(特殊工种年满50岁),女职工年满50岁(特殊工种年满45岁)。 四、何为“累计缴费年限”?答:1996年1月1日前统筹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后职工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二者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作为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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