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主持召开的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举行。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超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主要内容:审议公司筹办情况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公司设立费用等。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即转移到股东大会和相应的董事会,创立大会的使命结束。风险提示: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