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需要哪些材料办理 |
释义 |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亲属关系证明。 三、遗嘱继承要哪里办理 遗嘱继承要到本地的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办理流程是: 1、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承办公证员在对《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单》,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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