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型糖尿病的重疾险是否需要提前缴纳保费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缴纳保费,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诊断出1型糖尿病后才缴纳保费,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保险金赔付权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保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接受投保后,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定;没有协定或者协定不明确的,以接受通知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4.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前缴纳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诊断出1型糖尿病后才缴纳保费,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保险金赔付权利。因此,投保人在购买1型糖尿病的重疾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费缴纳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