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规定,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