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3%。约定保函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所以说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最好是不能高于3%,在3%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如果超过3%,则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