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征信系统每隔一个月更新一次。因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是由各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进行提供的,征信系统负责将其提供的数据进行记录、整理,个人征信更新频率取决于商业银行提交给系统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时间。征信每月更新一次,在征信的保存期间,如果当事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会在20日内核查和处理。而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5年,超过5年的,会予以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