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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期限已到期,公司决定解雇员工
释义
    劳动合同期满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续签或支付二倍赔偿金。对于7年工龄的员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只需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对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法律分析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4、你的情况跟他不同,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补充问题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复存在,所有职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不过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而已。而按照相关规定,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只要你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终在公司服务,从未中断或离开过,第1年的所谓临时工阶段,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如果您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您愿意,公司应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续签合同并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与您情况不同的同事,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只需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请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您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始终在公司服务,第一年的临时工阶段也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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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