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转移方法具体如下: 1、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填写《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在《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将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在《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6、开具介绍信; 7、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部门意见栏公章; 8、将密封的档案袋移送到接受人才服务中心,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