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以下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落户政策:185-8960-1665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