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生本人提交补办毕业生档案书面申请(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原辅导员和原所在学院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一式两份; 2、学生档案应接收单位出具的“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或“毕业生档案遗失”的证明,并注明“因学生就业需要,请学校予以补办”,加盖公章; 3、经学工部部长审核签字后,凭以上材料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本人据实认真填写,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凭教务处开具的《毕业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公章。 4、到学校档案室复印个人《学籍卡》和《成绩卡》,加盖档案室公章; 5、到招生办公室补办《入学电子档案》; 6、到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开具《体检表》; 7、到学生工作部、团委补办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团员)审批表等获奖证明; 8、到组织部补办组织档案材料; 9、到原毕业高中学校补办《入学前档案》; 10、补办《报到证》(参照《报到证丢失补办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