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是由谁提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企业在计提、缴纳资源税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包括销售业务、自用业务、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等情况的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按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从量计征的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在企业的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行规定,资源税应通过相应科目核算,包括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和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以及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和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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