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一、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诊所负责人和法人区别: 1、个体诊所的法人代表要求:本市户口,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而诊所的负责人,原则上是与法人一致,而且,也对职称无什么要求。 2.对于个体诊所,发生事情都是找法人代表,但是个体诊所在湖南的限定是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对于社区服务站,负责人的法律职责重大些。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