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源税的征收环节在税法中规定是: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 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对以下情况还做了具体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采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