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负责的部门有: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1、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2、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3、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