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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
释义
    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力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其中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髙级法院行使。
    一、死刑判决的标准
    (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的特点
    (一)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二)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三)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四)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五)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
    (六)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七)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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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