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发展对象表态,谈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7)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8)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宣读支部大会的表决决议。支部委员会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应到、实到党员人数,票决情况等,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若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将其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等及时报工委审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