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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情形
释义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适用、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在相关法律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辩护人等,如果发现刑事案件已经满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适用此程序,那么可以向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适用请求。
    一、不签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吗?
    法律对判缓刑是否必须要签认罪认罚书没有明确的规定。认罪认罚书的签署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签认罪认罚书可以表明悔罪态度,法院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可以在询问法官等的建议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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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