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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想离婚如何拖着
释义
    法律分析:
    对于婚姻关系中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需要了解离婚的途径和条件问题。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其中协议离婚需要符合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一般难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诉讼离婚,一般要求具有实质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形式条件即经调解无效,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会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实施了此类行为的也就不存在拖着的可能和必要。对于婚姻问题,建议平等、互谅、理性、依法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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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