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8年以前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2008年以前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008年以前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如下: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