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 3、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