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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关系终结时,借款是否必须返还?
释义
    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根据性质和条件决定是否应该返还,包括借贷和赠与。对于普通物品和礼品,不返还;对于大额财物和金钱,应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未达到条件时无效。与平时的礼品赠与有区别。
    法律分析
    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结语
    分手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应视情况而定。对于恋爱期间的借贷,应当返还;而对于普通的生活用品和节日礼品等,一般不需要返还。然而,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财物赠与,一般应该返还。此外,如果以财物为诱饵伤害他人感情或道德败坏,返还财物也是合理的选择。因此,在处理分手后的财物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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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