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学学位公证要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书的程序与办理出生证实书相同,详细要求的证件为: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实; 2、申请人学历证实(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遗失学历证原件的,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假如原就读学校已经撒销,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实。无学历证原件,申请办理学历证实书,应提供一寸相片三张。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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