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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的作用是什么
释义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公民户口簿上面曾用名是记载公民名字更改的证据。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原则上不可以用曾用名办身份证办业务,安部在关于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要求在换发工作将原先存在的户口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进行纠正。也就是说,户口中的姓名必须与第二代身份证上的姓名相符。如果想使用曾用名,在申请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凭第一代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要求更改户口本上原登记的姓名,也就是将同音的字改为曾用名上的这个字,手续简单。如果想恢复用原姓名的这个字,就要求按户口本上的姓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下面是关于变更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以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为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变更更正第一节姓名变更更正第六十三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名字差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变更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二)变更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三)因由法定抚养人之外的人抚养而变更抚养人姓氏;(四)与境外人员结婚,依当地风俗变更为夫姓。第六十五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父母离异的,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第六十六条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第六十七条僧人、道士申请将姓名变更为法名的,县级公安机关凭民宗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僧人、道士因还俗后申请将法名变更为原姓名的,县级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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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