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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 董事会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所以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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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