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未拴绳宠物狗将老人撞伤致残疾 2019年8月31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某未牵绳的狗相撞,经鉴定,刘某脊椎受伤导致瘫痪,构成七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应当对刘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刘某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某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某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2021年12月8日,扬中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刘某赔偿45.87万元。 王某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9日,经市中院调解,王某同意赔偿刘某4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二、宠物狗致人伤残怎么赔偿? 宠物狗致人伤残的,饲养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伤残人进行赔偿,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