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账册丢失无法清算,公司的小股东需要担责吗? |
释义 | 能证明有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就不用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并没有区分大股东、小股东,而是全部股东。这就意味着,如果账册丢失,公司无法清算,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小股东也可能承担全部的债务。小股东是否担责主要强调了两点:1、小股东证明积极的履行了清算义务或者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则不属于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2、小股东如果没控制或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即使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也因与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风险提示:本意是防止公司的股东、董事在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而不清算,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旨在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因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且因此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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