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绝密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法律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对于保密基本要求应注意: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