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是: 1、共同决定事项由面积、人数占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筹集维护资金、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由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与参加表决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3、其他事项应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