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轻便电摩上牌政策 |
释义 | 对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包括挂车、货运人力车、畜力车等。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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