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政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迁坟,包括迁移棺木、拾骨、骨灰盒的情况,补偿费用为每座坟墓六百五十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每座六百五十元到两千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迁坟需要什么流程 (一)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三)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四)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五)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六)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强行迁坟 我国于2013年1月1日新颁布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民政部门强制执行平、迁坟权力,该《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迁坟。要是政府部门确实是要平、迁坟,则必须做出经济等方面的赔偿。 |